和合期货开放式基金销售协议(个人)
甲方:(个人投资者)
乙方:和合期货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和自愿、诚信、有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双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1、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基金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或限制投资开放式基金的情形。
       2、甲方保证在乙方办理基金业务期间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有效、合法;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3、甲方已经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基金法律文件所有条款与内容,明确甲方的普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结果及其风险承受能力,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相关风险,愿意获取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4、甲方同意遵守有关基金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基金投资的规则。
       5、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
       1、乙方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开展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基金代销机构,具有从事开放式基金代销的合法资格。
       2、乙方将遵守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开放式基金交易规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为甲方办理基金投资相关服务,并愿意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的约束。

       第二章 开设基金交易账户
       第三条 甲方可通过网上和线下形式开设基金交易账户。
       第四条 甲方开设基金交易账户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并按乙方要求填写开户资料。
       第五条 甲方应保证开户填写有关资料的内容真实、正确、完整、有效,当有关资料发生变化时,须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提供资料不实或变更不及时导致基金交易和其他手续不能正常进行时,甲方应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甲方通过线下方式开设基金交易账户时,可自行选择设置操作密码或由乙方生成初始操作密码。该操作密码用于甲方通过互联网登入乙方基金销售系统进行业务信息查询及柜台委托,甲方应妥善保存。
       第七条 出于安全性的考虑,甲方应及时登陆乙方网上基金销售系统,修改由乙方生成的初始操作密码。
       第八条 甲方在发现或有理由认为存在未被授权的人正在或可能使用其账号、密码时,应立即与乙方联系,并自我采取相应的保护和防范措施。

       第三章 交易委托
       第九条 甲方应自行选择交易委托方式,甲方下达交易委托的方式以双方约定的为准。
       第十条 甲方通过网上方式开设基金交易账户,可选择网上自助委托、柜台委托以及书面委托三种方式办理基金的认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以及转托管等交易委托业务。
       第八条 甲方通过线下方式开设基金交易账户,仅可选择柜台委托和书面委托两种方式办理基金的认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以及转托管等交易委托业务。
       第十一条 网上自助委托是指甲方通过互联网登入乙方基金销售系统进行交易的委托方式。
       第十二条 柜台委托是指甲方前往乙方营业场所,临柜验证操作密码后办理交易的委托方式。
       第十三条 书面委托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交申请书原件或传真件办理交易的委托方式。
       第十四条 甲方通过网上自助委托需验证自设的交易密码,交易结果以乙方系统记录为准,甲方对其各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甲方通过柜台形式办理各项交易委托,需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并验证操作密码。
       第十六条 甲方通过柜台或书面形式办理交易委托时需正确填写《账户业务申请表》,交易结果以甲方填写的《账户业务申请表》和乙方的系统记录为准。因甲方填写错误造成交易失败和错误,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通过书面委托方式采用传真进行交易委托时,应注意:
        (1) 甲方将《账户业务申请表》传真给乙方,乙方收到传真后审核甲方预留印鉴,按照甲方《账户业务申请表》中填写的联系电话与甲方电话确认,并根据甲方《账户业务申请表》中指示处理委托申请。
        (2) 乙方通过收到甲方传真的《账户业务申请表》中填写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到甲方时,传真内容清晰、明确,预留印鉴吻合的,则乙方直接受理该笔委托;传真内容不清晰、不明确的,不完整、无法识别或甲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乙方业务规则等使乙方无法执行的或印鉴不吻合的,则乙方不予受理该笔委托。如因联系不到甲方,导致乙方对甲方交易申请的处理与甲方真实意思表示不符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3) 乙方应在交易委托完成后,电话通知客户交易已受理,并将受理回执传真给甲方,甲方在回执上签字确认后回传至乙方。在出现业务堵塞、通讯故障等情形时,乙方反馈时间将适当延长。甲方如在预计时间内未收到乙方的受理回执,甲方应主动拨打乙方客服电话进行查实。
       第十八条 认购期内,基金当日委托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发行日9:00-17:00,如甲方17:00以后提交委托申请,则乙方视甲方的委托申请为次日的申请。在开放日,基金当日委托申请的受理时间为9:00-15:00,如甲方15:00以后提交委托申请,则甲方的委托申请按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处理。甲方委托申请的时间以乙方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甲方可在交易委托受理后两个交易日后对相关交易信息进行查询。
       第十九条 甲方应按照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和乙方的业务操作流程的规定向乙方提交基金交易申请,下达交易指令。
       第二十条 凡是使用甲方密码所进行的一切委托,均被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的有效委托。甲方由于自己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致使密码失密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己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根据基金交易业务的需要自动为甲方到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手续,并同意提供在相关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开户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业务操作流程的规定,本着勤勉尽职的精神,尽最大努力向甲方提供准确、及时和有效的服务。

       第四章 资金结算
       第二十三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基金交易账户时需按乙方和银行监督协议的有关要求提供并指定本人银行账户作为接受赎回、分红款和其他退款的账户。
       第二十四条 甲方在办理基金认购、申购业务时,必须通过其指定的本人银行账户将资金汇入乙方基金销售归集账户,乙方不接受任何形式的现金和支票。
       第二十五条 甲方将资金汇入乙方基金销售归集账户而未提交交易申请的,乙方可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退回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 甲方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出现以下异常交易情况时:
       (一)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异常交易;
       (二)投资人频繁开立、撤销账户的行为;
       (三)投资人短期交易行为;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变更指定赎回银行账户的行为;
       (五)违反销售适用性原则的交易;
       (六)超过约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的行为;
       (七)其他应当关注的异常交易行为。
        乙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关注和记录,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基金交易账户未销户前,甲方不得撤销或关闭其指定银行账户,如违反本条规定撤销或关闭该账户,造成红利资金或赎回资金无法入账,甲方应自行承担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信息查询、变更和销户
       第二十八条 甲方应定期登陆乙方网上自助交易系统查询业务受理信息,乙方在网上自助交易系统中发布的业务受理信息,视为已将受理信息通知甲方。如甲方的业务受理失败,乙方将通过电话通知甲方。
       第二十九条 甲方可通过乙方基金网上交易系统修改基本信息资料,但当甲方重要资料信息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的要求办理相关变更业务。
       第三十条 甲方遗失身份证明文件和指定银行账户卡,应及时通知乙方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变更生效前发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甲方注销基金交易账户必须由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亲自到乙方柜台办理。基金交易账户销户即表明甲方认可此账户上发生的一切交易和行为,甲方事后不得对乙方提出任何权利要求。
       第三十条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限制甲方的交易行为:
        1、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
        2、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3、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乙方责任和免责规定
       第三十三条 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交易指令、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人透露。
       第三十四条 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因以下原因导致甲方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1、不可抗力事件;
        2、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突发事故;
        3、按照监管部门、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部门的要求对系统进行改版升级完善而导致甲方不能正常交易;
        4、因甲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正常办理交易事项;
        5、甲方基金投资亏损。
       上述第1、2款所述事件发生后,双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第三十六条 乙方通过各种显示设备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基金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不构成具体的操作依据,也不构成对甲方进行某种基金交易的暗示。甲方应自行承担参考相关信息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
       第三十七条 因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银行过错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向相关机构请求损失赔偿。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八条 当双方出现争议时,可选择如下方式解决:
        1、协商;
        2、向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4、其他合法方式。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动失效,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四十条 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修订,需要修改或增补本协议的内容,修改或增补的内容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内或公司基金网上交易平台(http://www.hhqh.com.cn)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后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甲方自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视同对该修改予以认可。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或公告通知。
       第四十二条 甲方通过网上开户只要勾选“我已阅读”,即视为本协议生效。
       第四十三条 甲方通过柜台开户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留存一份,乙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确认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乙方所发布的规章文件办理,双方均须遵守相关文件规定。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和合期货
日期: 日期: